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7月6日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十四届执行委员会第九次主席团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团结组织职工、维护职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
1、对分工会工作全面负责,并主持分工会的日常工作。2、根据集团工会布置的任务,负责组织召开分分工会、工会小组会议,按季、月制定工作计划,按时布置、检查,总结工作。3、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活动,贯彻公司工代会大会决议。4、组织职工积极投入技术比武与劳动竞赛活动,搞好评比、选优工作。5、督查职工劳动保护,配合行政抓好职工业务教育,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6、经常深入班组,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关心职工的思想
基层工会会议制度 1、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审议本单位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重大问题,评议单位领导的工作情况。 2、每半年至少召开2次工会委员(或扩大)会议,研究工会工作计划,总结工作经验。 3、每半年至少召开2次分工会主席会议,听取工会工作意见和建议,了解工会工作的进展情况,部署工会工作。 4、每周召开1次工会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互通工作情况,及时掌握工作动态,